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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蘆竹區衛生所志工服務管理辦法

  • 發布單位:桃園市蘆竹區衛生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衛生局

 第一條 志願服務隊服勤規則:

 
    1.值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、佩帶志工服務證。
    2.值勤時應按時簽到、簽退,勿代簽。
 
第二條 志願服務隊獎勵規則:
 
    1.依內政部及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提報。
    2.依『桃園市蘆竹區衛生保健志工獎勵辦法』,於年終本所給予表揚獎勵。
 
第三條 每年一、四、七、及十月召開志工聯繫會及幹部會議。
第四條 每兩個月辦理專業教育訓練。
第五條 每年一、七月繳回服務紀錄冊,以利時數登錄。
第六條 無法值勤儘量自行安排他人代班,並應於三日前向志工督導或大隊長請假。
第七條 志願服務隊離隊規則:
 
    1.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,應於二週前向志工督導或志工大隊長提出申請,並辦理資格保留或離職手續。
    2.離隊應繳回志工服務證識別證。
 
第八條 志願服務隊離隊規則:
 
    1.年服務時數少於30小時,上課時數少於四小時,一年請假六次以上者及無故缺席達三次者,次年不續聘。
    2.若行為損及本所榮譽者,經幹部會議審理得解聘之。
    3.不告而別者。
 
第九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幹部會議修定,並本所主任核定公告生效實施。